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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姆肯公司与宝钢集团上海五钢有限公司之间的采购协议中文合同模板-上海译境翻译整理

发表时间:2015/06/02 00:00:00  来源:www.e-ging.com  作者:www.e-ging.com  浏览次数:3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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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姆肯公司与宝钢集团上海五钢有限公司之间的采购协议
本主要采购协议(简称“协议”)订立于2004______日,缔约双方分别为:


 
“铁姆肯”
铁姆肯公司(以下简称铁姆肯)
地址:中国上海延安西路65号贵都大饭店商务楼704室,邮编200040
传真:86 21 -6249-2992Michael Yin
 
“供应商”
宝钢集团上海五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钢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通济路333号,邮编200940
传真:86 21 2603 2153Li Chuan Yu
 
1.       序言
 
宝钢集团上海五钢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特种钢制造商之一。铁姆肯公司是世界上主要的轴承和合金钢制造商。为了应付和克服解决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挑战,缔约双方订立此协议,在互利互惠、优势互补、风险公担和合作双赢的基础上建立战略联盟关系。缔约双方将把业务合作作为纽带,通过信息共享和资源协同的方式来促进双方的发展。增强各自的核心竞争优势,强化各自的竞争能力。
 
合作方式和主要内容:
 
缔约双方将把业务合作作为纽带,加强在新产品开发、技术管理创新和战略规划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业务合作
 
铁姆肯应将五钢公司列入其中国钢产品供应商的首选名单,长期稳定地向五钢公司采购特种钢材产品。与此同时,铁姆肯应积极地向其在全球各加工厂推荐五钢公司的产品。铁姆肯的在华加工厂,例如铁姆肯烟台厂、铁姆肯无锡厂等应直接从五钢公司那里采购特种钢产品。
 
五钢公司应将铁姆肯列入其主要客户的首选名单。五钢公司承诺将以优惠的价格、最先进的技术、最高的质量、最短的交货时间以及最完善的售后服务(世界级)向铁姆肯公司提供充足的特种钢产品。
 
五钢公司有义务优先为铁姆肯开发轴承钢产品。铁姆肯公司有义务优先采用五钢公司的新产品进行制造。
 
信息交流
 
缔约双方应建立起信息渠道,交流各自的发展计划、当前贸易状况、市场信息和市场预测等信息。五钢公司的销售部和铁姆肯公司的采购部应协调相关的活动。缔约双方可以就业务和管理的创新等问题交换看法。
 
缔约双方之间的定期互访应成为一项例行的活动,这样的互访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双方的管理人员可以就合作的范围进行讨论,协调各种活动,并解决在双方战略联盟期间可能出现的问题。每次会议应形成会议记要,会议记要中应详细地阐述各自的责任和实施时间表,并以此作为增强双方战略联盟的指导原则。
 
2.       目的
 
2.1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有关铁姆肯公司向五钢公司采购钢材产品的条款,并无强迫对方采购或供货的目的。铁姆肯公司是全球轴承、合金钢和相关产品的主要制造商。五钢公司是符合工业规范和铁姆肯规定标准的钢产品制造商。
2.2       铁姆肯公司是按照此规范的品牌标志的所有人。五钢公司愿意成为铁姆肯公司钢产品的非独家供应商,这些产品都是符合附录A中所确定的规范的。五钢公司承认,作为铁姆肯公司钢产品的供应商,自己有可能会接触到铁姆肯公司的知识产权和机密信息,五钢公司知道,需要保护附录E-保密协议中的铁姆肯公司知识产权和机密信息。
 
3.       定义
3.1       “所属企业”是指与铁姆肯公司有直接或间接联系,或由铁姆肯公司控制和掌管的各种经济实体。
3.2       “中国”和“PRC”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3.2.1 “机密信息”是指由铁姆肯公司或其所属企业所拥有、掌握和取得的任何形式的各种信息,这些信息涉及到铁姆肯公司的技术、工艺、软件、商业秘密、技术诀窍、产品、客户、财务状况或任何其他商业情况。
3.3       “知识产权”是指:
3.3.1 在任何发明、发现、改进、实用型、工业设计或模具、运算法则、数据结构、商业秘密或技术诀窍中所包含的任何和所有权利,以及具有商业价值的各种机密信息或任何思路;
3.3.2        在任何商标、产品名称、产品包装、服务标志、口号、设计、显著性广告、标签、标识、商业外观、商业名称、域名或其他用来识别或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自或受控于单一来源、包括但并不仅限于特殊或特定颜色或字体的名称中所包含的任何和所有权利;
3.3.3        任何具有版权的作品,包括产品的包装以及计算机软件和数据中所包含的任何和所有权利;以及
3.3.4        在申请上述权利和获得同意的注册中所包含的任何和所有权利;保送申请或注册的所有权利;和
3.3.5        在世界任何地方具有相同性质的所有其他无形权利和特权,无论是经过注册还是尚未注册的权利。
3.4    “钢产品”是指附录A中确定的制品或零件号,铁姆肯公司可能会不时地在与五钢公司协商之后修改这些零件的编号。
3.5    “铁姆肯的知识产权”是指铁姆肯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铁姆肯公司或其所属公司从第三方那里所得到的特许权。
3.6    “铁姆肯的资料”是指与五钢公司代表铁姆肯公司及其任何所属企业制造产品和/或提供服务相关的任何和所有图纸、设计书、标准、样本、文件、材料和信息。
3.7    “协议文件”包括由以下内容构成的本完整协议:
3.7.1        本协议
3.7.2        附录
附录A:技术标准
附录B:供应商质量手册
附录C:铁姆肯公司2005年度需求预测
附录D:价格和付款条款
附录E:保密协议
附录F:五钢公司与铁姆肯接受工厂的子协议
3.7.3        根据本协议订立的任何定货单
3.7.4        五钢公司的定购确认书
3.7.5        除了以上所列出的文件之外,不存在任何其他协议文件。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对这些协议文件进行修改。在本“协议文件”中添加新的文件,或将某一文件从“协议文件”中删除都被认为是一种修改,这种修改必须得到铁姆肯和五钢公司的书面同意。
 
4.       期限
4.1 本协议的期限应从上述日期开始,一直持续到20071231日为止,此后每年更新一次,除了第13款规定的终止期之外。
 
5.       采购程序
 5.1 铁姆肯公司及其在全球的所属公司应按本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向五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采购钢产品。铁姆肯公司应提供包含下列信息在内的采购订单:
5.1.1 产品规范和/或产品打印编号以及版次;
5.1.2 采购价格;
5.1.3 订购数量;
5.1.4 记帐和发货地址;
5.1.5 交货日期;
5.1.6 交货方式;
5.1.7 支付条件;和
5.1.8 铁姆肯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信息
 5.2 本协议中所规定的条款适用于铁姆肯公司向五钢公司提交的每份采购订          单。
 5.3 在收到了采购订单之后,五钢公司应在三(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确认已收到采购订单。经五钢公司确认后即表明五钢公司已经接受了订单中所列出的条件。
 5.4 在产品最终生产之前的任何时候,铁姆肯公司均可以在得到五钢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取消订单,或调整或变更订单中的定购数量。
 
6.       通知
 6.1 本协议项下条款所要求的所有通知均须书面通过下列途径发出:
    6.1.1 通过邮资已付的邮寄方式,或通过第一类邮件和快递方式;或
    6.1.2 按下列地址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电报方式发给下列人员,并由其通过书面方式加以确认。
 6.2 如果通知是发给铁姆肯公司或其所属公司的话,应寄至下列地址:
中国上海延安西路65号上海贵都大饭店704室转铁姆肯中国公司采购经理收,
邮编:200040,电话:            传真:86 21 6249 2992
五钢公司在具体操作时可根据需要将通知发给铁姆肯的工厂。
 6.3 如果通知是发给五钢公司的话,应寄至下列地址:
中国上海通济路333号上海五钢有限公司销售部轴承钢室经理收
邮编:200940,传真:86 21 26032153
 6.4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系人发生变动的话,缔约双方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变更后的地址的联系人。
 
7.       其他
 7.1 铁姆肯公司和五钢公司均同意,在本协议条款存续期间,五钢公司和铁姆肯公司的所有权以及各自的财产和本协议规定的经营业务都不发生变更,在履行本协议时,五钢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应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承包商,而不是铁姆肯公司的代理商或雇员。
 
8.       合同文件和完整协议
 8.1 五钢公司和铁姆肯公司一旦签署本协议,双方此前就钢产品的采购和供应所达成的所有谅解、文书和建议均告终结和取消,并由本协议来取代。本协议,包括所有协议文件,表达了缔约双方的钢产品的采购和供应方面所达成的完整和最终的谅解,除了第3款所所列出的书面文件之外,双方不得对其作任何变更、修正或改动。
 8.2 铁姆肯公司可以在不经五钢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对铁姆肯公司的供应商质量手册进行修改。该手册来自于www.TSN.铁姆肯.com或来自于铁姆肯的供应商质量代表。如果铁姆肯公司修改该手册的话,五钢公司生产钢产品应适用于这种修改。
 8.3 铁姆肯公司可以在事先通知五钢公司之后随时对钢产品的规格进行修改,并将包括经过修订的规格。在接到了这样的通知之后,附录A中相应的附表将被修改,修改后的规格应得到五钢公司的批准。如果五钢公司发现在协议文件中存在任何错误和差异的话,五钢公司应立即向铁姆肯公司报告,并在开始制造钢产品之前,或履行本协议之前得到铁姆肯公司的书面澄清。
 8.4 如果协议文件之间存在任何冲突的话,在任何情况下都以采购协议为准,各文件的优先顺序应遵循3.7款中所列出的次序。
 
9.       转让和分包
9.1       缔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未得到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将本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和委托给第三方。就本协议而言,“转让”和“委托”是指一方将其一部分和全部销售,或其业务和/或资产的极大部分转让和信托给第三方,这种转让和信托可以是与另一个经济实体进行并购或合并的结果。任何转让的尝试都是一种无效的违约行为。铁姆肯公司或五钢公司可以将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和委托给它的所属公司或下属企业,如果该所属公司或下属企业与其保持权利义务关系的话。如果属于正常业务合作,五钢公司可以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钢产品的制造分包给其他经济实体,或随其经济实体的变化而转移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铁姆肯公司有权根据钢产品的生产标准对分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核。
9.2       如果这种钢产品是由五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以外的其他供应商或分包商供货的,那么,五钢公司应将钢产品的全部详细情况提供给承包商,并应得到铁姆肯公司的书面批准。否则铁姆肯公司将不接受特定供应商以外的任何承包商。如果铁姆肯公司同意,允许五钢公司来分包项目的话,那么五钢公司应对自己所负责的所有工作、包括钢产品的制造或所提供的服务,以及按本协议规定的交货义务承担责任。
9.3       铁姆肯公司可直接到经双方确认的销售分支机构(例如天津宝钢)进行钢产品采购。
 
10.   担保
 10.1 五钢公司保证:
    10.1.1 按本协议交付的钢产品应是新生产的、符合等级和质量要求、符合附录A中所规定的钢产品规范、并达到附录B-交货时有效的铁姆肯公司的供应商质量手册中所规定的要求。
    10.1.2 这种钢产品应符合适用的产品标准,这种钢产品从交付给铁姆肯公司之日算起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保用一年。
 10.2 如果五钢公司未交付符合标准的钢产品,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限度应限制在钢产品已被错用或误用的范围内,而且这种错误使用和不适当使用是造成伤害的原因。铁姆肯公司同意,由其负责:
    10.2.1 并非因五钢公司所提供的钢产品存在瑕疵而造成的缺陷,或
    10.2.2 在五钢公司对铁姆肯公司承诺质量保证期限之外,又在铁姆肯公司对客户作出的质量保证期限之内因产品缺陷而作出的赔偿。
 
11. 加急交货、检查和测试
11.1 铁姆肯公司如果提前合理的时间通知对方的话,可以为了加急要货、检查和测试而访问五钢公司钢产品的生产现场。五钢公司应提供充足、安全和适当的设施来对钢产品进行检查和测试。铁姆肯公司同意遵守五钢公司生产厂的厂规。未能通过铁姆肯公司和五钢公司的检查、测试,或拒收钢产品中的任何部分,包括有瑕疵的部件,都不能免除五钢公司依据本协议对这些钢产品应承担的责任。
 11.2 如果钢产品或钢产品中的任何部分不符合本协议的话,那么,五钢公司应立即自费修复或替换这种钢产品。
 
12. 
 
12.1五钢公司应保护、保障和维持铁姆肯公司、它的附属机构和它们各自的主管、高级职员、雇员和代理人免于因本协议项下的产品或五钢公司的行为引起的或与这些产品或五钢公司的行为有关的任何形式的一切损失、费用、伤害、损害赔偿和索赔。
12.2 如果因五钢公司提供的钢产品而引起法律诉讼的话,铁姆肯公司有权在不影响供应商义务的情况下自费自行聘请律师。
 
13. 协议的终止
 13.1 如果缔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发生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的话,对方都可以终止本协议:
13.1.1 根据当时生效的任何与破产法、免于债权人责任有关法律中的任何章节,或任何国家的类似规定自愿案子的开始;或根据任何其他联邦或州的法律提出诉状的话;
13.1.2 如果根据当时生效的任何破产法中的任何章节提出诉状的话,或如果根据当时生效的任何其他联邦或州法律,或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律提出寻求相同或类似的债务免除的话;
13.1.3 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一般转让的话;
13.1.4 如果根据适用法律和合约,委托了一位为了债权人的利益,为了进行全面管理而有权强制留置财产的托管人、接受人、监管人或代理人的话;
13.1.5 书面承认无能力偿还债务,或如果没有否认第三方书面断言的这种情况的话;
13.1.6 违反本协议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而这种违约行为在无违约一方向其
发出了书面通知之后的六十天内仍未改正的话;
    13.1.7 试图在未得到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本协议(包括通过法律途径和/或并购途径与另一个经济实体进行合并)的话,9.1款中允许的不在此限制之列。
 13.2 如果发生下列“实质性的违约”的话,铁姆肯公司可以终止本协议:
13.2.1 五钢公司未能按采购订单上规定的条件准时交货将被认为是对本协议的一种实质性的违反,而无论延迟交货的时间长短;和
13.2.2 五钢公司未能根据铁姆肯公司所提供的图纸和其他规范来供应钢产品将被认为是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反。
13.3 任何一方根据条款13规定选择中止协议将不被视为违约。铁姆肯公司中止协议后,将同时中止五钢公司还未开始生产的在途订单。
 
14. 纳税
14.1 五钢公司应负责缴纳所有的销售税、增值税或其他税费,或由任何形式的司法判决判定的扣缴和其他的征税,其中包括由钢产品的供应而引起的,或与钢产品的供应有关的任何形式的特许费、执照费、抽税、消防税或其他形式的课税。
 
15. 钢产品的装运和交货
 15.1 除非缔约双方另有约定,否则,钢产品的装运和交货应依照本条款执行。至于国际装运,应根据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发布的最新版的“INCO条件”的规定来确定交易条件。
 15.2 铁姆肯公司在收货之后,按双方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验收方式对钢产品进行检查,这种检查的唯一目的是对钢产品进行鉴别,并核实交货的数量,为货款的支付提供基础。铁姆肯公司也可以在此时检查钢产品的质量。无论钢产品是否符合本协议文件的有关规定,这种检查都不能被认为是铁姆肯公司接受了这种钢产品。如果钢产品在交货时存在质量问题和瑕疵的话,铁姆肯公司应向五钢公司发出书面通知。铁姆肯公司可以拒收有瑕疵的任何钢产品(或退回有瑕疵的钢产品的收据)。如果任何一批产品试样存在瑕疵的话,铁姆肯公司将通过全球质量跟踪系统(GQTS)向五钢公司发出口头和书面通知。在发出了这样的通知之后,铁姆肯公司可以拒收存在质量问题的那一批钢产品。五钢公司应自费承担纠正产品瑕疵,或用无瑕疵的钢产品来替换有瑕疵的钢产品的责任。如果被拒收或退货的钢产品不存在瑕疵的话,那么,铁姆肯公司将承担五钢公司与被拒收和退货有关的直接损失。
15.3 钢产品在交付给铁姆肯公司之前,五钢公司应承担钢产品可能发生的所有损失或损坏。
15.4 缔约双方应就交货条件进行谈判,详见附录F。在钢产品交货的同时,其产权也发生了转移。
 
16. 管辖法律
16.1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国法律来加以解释。凡有关执行本合
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将案件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颁布的仲裁程序暂行条例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均受其约束。
 
17. 定价
17.1 缔约双方应就钢产品的价格进行谈判,并确定在附录D中。应每季度对钢产品的价格进行一次评估,双方一致同意的价格变更应从下个季度开始实施。
    17.1.1 铁姆肯公司和五钢公司应进一步协商合作,争取在钢产品的总成本上每年有所降低。五钢公司应与铁姆肯公司一起,确定可以计量和测定的节省成本的思路。成本的任何降低均应由铁姆肯公司和五钢公司均分。一旦铁姆肯公司实施了降低成本的思路,铁姆肯公司降低成本的份额应反映在受影响钢产品降低了的价格上。
    17.1.2 铁姆肯公司应与五钢公司之间就新钢产品的定价进行谈判,定价应受本协议的约束。
 17.2 附录C列出的是铁姆肯公司预计的年采购量。但是,铁姆肯公司不对这样的采购数量作出担保,而且预测数量将由于市场变化而受影响。铁姆肯公司同意定期提供产品需求预测,以便五钢公司计划生产能力利用率。如果铁姆肯公司的年度采购量未达到附录C中的最低采购量,五钢公司将保留对价格重开谈判的权利。
 
18. 支付和条件
 18.1 付款条件详见附录D
 
19. 交通运输和物流
 19.1 每次装运都应包括下列单证:
19.1.1 商业发票的副本;
19.1.2 装箱单;
19.1.3 提单;
19.1.4 来料检查和材料证明单证;
19.1.5 应铁姆肯工厂的要求向其送交的材料证明副本
 19.2 钢产品一旦验收进入了铁姆肯公司的工厂后,铁姆肯公司有权立即将这批钢产品用于生产目的,而不管收到的是何种运输单证。如果在任何的装运过程中因五钢公司的不当处理而发生了逾期费用的话,那么,铁姆肯公司有权按本协议第20款(借贷)中所作的规定向五钢公司收取逾期费。
 19.3 五钢公司有责任在钢产品装运出厂的24小时前向铁姆肯公司寄出提前装运通知(ASN)。五钢公司也必须提供铁姆肯公司定购工厂所需要的任何其他的装运单证。
 
20. 借贷
 20.1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铁姆肯公司可以在任何时候出具五钢公司应付而未付铁姆肯公司的欠款单。只要五钢公司同意在欠款单开出之日的三十天内付清欠款的话,铁姆肯公司可以向对方出具欠款单,但是,铁姆肯公司必须把这种意图通告五钢公司,并清楚地说明借贷的原因。
 
21. 及时交货和产品质量
 21.1 及时交货
    21.1.1 及时交货的比例预期至少要达到95%,应每季度对交货的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和报告。交货情况的计算应用及时交货的定购数量除以该时段内定购的总交货量。“及时”是指在到达所承诺的交货日期时和所承诺的交货日期前完整交货的情况(铁姆肯公司未明确交货日期的不在此限制之列,在这种情况下,应使用铁姆肯公司所要求的日期)。
    21.1.2 铁姆肯公司应确定各个产品订单所要求的交货日期。五钢公司应在三(3)个工作日内确认该交货日期。如果五钢公司确认的交货日期与铁姆肯所要求的交货日期有出入的话,铁姆肯公司和五钢公司必须事先就交货日期的差别取得一致。如果五钢公司在收到铁姆肯公司的订单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未确认交货日期的话,铁姆肯公司即认为五钢公司已经承诺了铁姆肯公司所要求的交货日期。
21.1.3 五钢公司应根据铁姆肯公司的说明来向其提供交货情况报告。
21.1.4 五钢公司应加速发货,以满足铁姆肯公司的生产计划。如果加速发货的要求是由铁姆肯公司提出的(例如,因订单的变动而引起了供应商生产计划的改变,或错误的交货日期等),那么,加速交货的费用应由铁姆肯公司承担。如果加速交货是由于五钢公司未能满足自己对交货日期的承诺而作出的安排,那么,所产生的费用应由五钢公司自己承担。铁姆肯公司同意,只有在需要满足铁姆肯公司客户提出交货日期的情况下才要求五钢公司加速交货。
21.1.4.1 如果因五钢公司延迟交货而影响到铁姆肯公司向自己客户及时交货的话,那么,铁姆肯公司和五钢公司就五钢公司应补偿铁姆肯公司客户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费用,以及所有铁姆肯公司因此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进行谈判。
 21.2 产品质量
21.2.1 铁姆肯公司对产品质量情况的预期是在铁姆肯工厂验收产品时做到100%的无瑕疵。
21.2.2 铁姆肯公司应每季度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测定,其合格率的指标是用所有产品除以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而得出的比例。
 
22. 生产能力和供货保证
 22.1 五钢公司承诺向铁姆肯公司不间断地提供所需要的钢产品。缔约双方将每季度会晤一次,讨论铁姆肯公司在未来半年中对钢产品预期的需求量要求。
 22.2 如果五钢公司觉得向铁姆肯公司提供的钢产品可能会出现供应中断情况的话,五钢公司应立即通知铁姆肯公司。此后,缔约双方应共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以应付可能出现的供应中断的情况。
 
23. 质量保证
 23.1 五钢公司同意,在未得到铁姆肯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向铁姆肯公司供应的产品材料、工艺和/或生产产地方面将不作实质性的变动。
 23.2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铁姆肯公司有权要求对本协议所涵盖的钢产品进行产品跟踪。
 23.3 五钢公司应保持工业质量体系证书。如果在这些认证中存在任何失误的话,五钢公司应通知铁姆肯公司。五钢公司应与铁姆肯公司的人员进行合作,根据铁姆肯公司的程序和“供应商质量手册”中所规定的要求对五钢公司的生产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23.4 在铁姆肯公司发出通知之后,五钢公司应尽快(有库存不晚于2周,没有库存的不晚于4周)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如果铁姆肯公司确定确实需要进行这种替换的话)。五钢公司应承担替换不符合要求的钢产品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交通费用、关税和其他费用)。
23.5 五钢公司和铁姆肯公司应共同合作,开发和研究包装选项。在包装是所作的任何变动都必须得到铁姆肯公司的批准。如果铁姆肯要求作包装方面变动的话,五钢公司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附加费用,铁姆肯公司和五钢公司必须就附加费用达成协议。
 
24. 出口管制
 24.1 铁姆肯公司和五钢公司应遵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其中包括,但并不仅限于美国、中国和其他国家关于出口管制方面的相应规定。
 
25. 商标和知识产权
 25.1 除了本协议的规定之外,缔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使用对方的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
 
 
缔约双方已经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已经交付给五钢公司和铁姆肯公司。
 
宝钢集团-上海五钢公司                       铁姆肯公司
 
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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