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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证据翻译盖章服务】|打官司文件翻译盖章服务介绍|上海翻译公司盖章

发表时间:2015/06/01 00:00:00  来源:www.e-ging.com  作者:www.e-ging.com  浏览次数:2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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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作为法庭证据的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刊物笔录等。如果需要出示的资料中式英文资料的话,法庭的法官可能需要由正规翻译公司 加盖翻译专用章的翻译件。


证据规则或证据法是关于证据的可采性(admissibility)、相关性(relevancy)、价值量(weight)和充分性(sufficiency)以及证明责任(Burden of Proof)等问题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美国的证据法与其他程序法一样,也带有对抗式诉讼和陪审团制度的特征。例如,证据责任属于原告和被告而不属于法官;所有证人都是为原告或被告出庭而不是法庭作证;很多证据规则都是围绕着陪审团的只能而制定的。

按照美国的传统法律,证据有两种基本类型(types of evidence)和三种基本形式(forms of evidence)。两种基本类型是直接证据(direct evidence)和间接证据(indirect evidence)或旁证(circumstantial evidence)。三种基本形式包括言词证据(testimonial evidence)、实物证据(tangible evidence)和司法认知(judicial notice)。其中,实物证据即案件中的“展示物品”(physical exhibit),它包括实在证据(real evidence)和示意证据(demonstrative evidence)。前者指案件中“实实在在的东西”,如杀人用的枪、伪造的支票等。后者只能表明案件中某些情况的视听材料,如现场模型、图示等。司法认知是指那些无须专门证明即可由法官确认的事实,如旧金山市属于加利福尼亚的司法管辖权范围之内;7月下午7点30分在德克萨斯州的达拉斯是白天的傍晚时光;通过检验血液确定是否醉酒是一种可以采纳的科学方法等。

在美国的证据规则中,证据的可采性处于核心的地位。确定一个证据是否可以采用,主要应考察其实质性(materiality)、证明性(probativeness)和有效性(competency)。而实质性和证明性合在一起即构成了相关性。由于美国律师们在就对方证据提出反对时经常使用无相关性(irrelevant)、无实质性(immaterial)、无有效性(incompetent)这三个概念,所以有人把证据的可采性规则概况为“三无”规则.

美国的证据法主要存在于大量的法院判例之中。1975年通过的“联邦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各级联邦法院。虽然统一各州法律全国代表大会早在1953年就推出了“统一证据规则”(Uniform Rules of Evidence),但是各州的证据法仍有很多差异。美国证据法的另一个特点是其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规则与民事案件中的证据规则基本相同。

虽然美国的证据法在证据可采性等问题上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在证据价值的评断喝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问题上却赋予法官和陪审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其证明制度也应属于“自由证明”(Free Proof)的范畴,而不应属于“规制证明”或“法定证明”(Regulated Proof)的范畴。

【翻译流程

客户可将需要翻译的法庭证据拍照或扫描电子版,发送至我们的业务邮箱fanyi@e-ging.com,并留下姓名和手机号,邮件中主题最好用“中文名字+手机号+法庭证据翻译”,邮件中注明取稿时间(因为客户的证件翻译较多,这样不至于把大家的弄混淆,方便大家及时取件),如客户须快递译稿,还要留下指定的快递地址和邮编。

 

【翻译时间和支付方式

一般当天下午1点前提交的法庭证据翻译,当天即可获取译稿。

特别紧急的翻译,请额外注明,我们会加急处理,但是不收取加急费。

支付方式:一般程序是将费用在线支付或转账,本地客户也可先预付40%的费用,剩下的60%的费用在当面取件的时候一次付清。外地客户,请先支付稿件翻译费用,我们专家翻译完后可快递至您指定地址(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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